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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两票制落地 药企关心的重点都拍板了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7-05-04分类:医药政策法规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导读

​千呼万唤始出来,海南两票制终于落地了!经过两次征求意见,海南终于在5月2日正式印发药品两票制试行方案,耗材目前是确定没有纳入了。海南两票制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过渡期呢?

千呼万唤始出来,海南两票制终于落地了!经过两次征求意见,海南终于在5月2日正式印发药品两票制试行方案,耗材目前是确定没有纳入了。海南两票制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过渡期呢?其它药企关心的、之前有争议的重点如下:

视为药品生产企业: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每个药品,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生物制品除外)视同药品生产企业。

内涵丰富啊,以药品为单位,那么很多省代得救了,药企的渠道也得到了延展!看来海南还是有很多能人啊!

某些厂家,把一些药品放代理给多个医药代理商,只要这些医药代理商的公司被厂家控股并且只销售这个厂家的品种,就可视同为药品生产企业。这等于是在海南把药品生产企业变为多个,有利于厂家的产品代理体系,同时也维护了医药代理商的利益。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视同药品生产企业。

换句话说,以每个药品为单位,可以产生一家视同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公司。对一些厂家来说,把一些药品放代理给多个医药代理商,只要这些医药代理商的公司被厂家控股并且只销售这个厂家的品种,就可视同为药品生产企业。

特别偏远的乡镇卫生院由市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另行规定。

海南的第一版征求意见稿中偏远地区可增加一票,第二版中取消了这个特权,这一次正式试行方案则是“另行规定”,所以到底能不能增加一票看来是不能给个痛快话了,看规定具体实施呗。

医药流通企业委托配送不算一票 绕开药房托管有望

医药流通企业应直接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如需委托其他医药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的,医药流通企业必须提供药品调货单(同药品出库单),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

没有购销行为自然不算一票,利好第三方物流的同时也完美绕开被药房托管垄断的商业,目前仅海南跟安徽明确规定委托配送不算一票,其它地区还需看具体执行,想象空间比较大。

昨日与两票制实施方案一起印发的,还有“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药品生产企业可委托商业配送,但没有提及限制委托商业公司数量。

在这之前,3月15日发布的海南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中标企业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一个药品生产企业所有产品在一个市(县)只能委托一家配送公司,在全省委托药品配送企业总数不超过10家。

随后业界开始流传一份“联名意见函”,海南当地16家药企联名上书海南省卫计委,对该条款表示质疑,并建议海南省卫计委取消上述规定,按照原有的药品配送规则执行。

医疗机构可直接选择配送商业

《办法》同时规定,医疗机构除了可以从中标企业购入药品,还可以直接选择商业,购入药品。

这与之前陕西规定“医院获配送商优先选择权”颇有殊途同归的意思,医疗机构拥有选择配送商业的权力,作为采购方话语权增加,无论是在药品的议价还是购销的回款,药品生产企业都相对被动。

当然,回款问题不是不能解决,《办法》同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要求执行。

配送流程相关责任落实:

1.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由医药流通企业负责。

2. 被委托的药品医药流通企业对中标药品品种配送不及时或抽检质量不合格的,委托的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药品全流程追溯

票据电子化管理,药品从出厂到销售全流程追溯,这是全国趋势,具体落实只是时间先后问题。

实施方案规定:省政务中心要加强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强化“两票制”执行情况信息化监督手段,推动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监管标准互通和处理结果互认。在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药品采购‘两票制’验证信息系统”启用前,由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手工方式进行“两票制”验证。

海南两票制实施时间及范围

1.全省2017年5月1日起启动实施,2017年9月30日前为过渡期。2017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两票制”。

2.药品生产企业于2017年10月1日前在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更新,同时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视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并公示承诺书。

3.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特别偏远的乡镇卫生院由市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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