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办法
来源:全国药品网时间:2010-07-01分类:医药政策法规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和原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和原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范围为通用名称(或正式名称)列入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内,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授权由地方制定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已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或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企业应按照不高于已公布价格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 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或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公布价格。未明确规定差比价关系或通用名称首次定价的药品,市发展改革委将综合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等数据制定公布价格。
第五条 在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及经营企业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药品价格建议。药品价格建议可通过递交纸质资料或网上填报电子版资料等方式提出。
第六条 提出价格建议的药品,其剂型或规格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已公布价格间具有明确差比价关系的,仅提交《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建议表》(纸质、电子版各一份)及药品生产批件、说明书和质量标准,并加盖建议单位公章即可。
无明确差比价关系或通用名首次定价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产品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和相关资料:药品的生产、销售基本情况;药品生产成本及建议的具体价格和理由;该药品与国内市场同种(类)药品的质量、临床疗效、安全性、价格水平等方面的比较情况;全国其他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价格文件以及审核价格所需要的其他资料。所递交资料均须加盖建议单位公章。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在其网站(www.bjpc.gov.cn)对定价方案进行公示,听取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的定价方案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理由及依据,并提供真实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所提异议理由依据充分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专家评审或论证重新确定价格方案,并再次进行公示。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公布药品价格,正式价格文件将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京发改[2005]145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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