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3156医药网 >医药资讯 > 医药行业新闻

独家供应药品和器械,工商开罚单,官司打到二审...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7-11-27分类:医药行业新闻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导读

对工商开出的行政处罚罚单,并不是所有被罚对象都能接受的,尤其是在涉及到非直接收受回扣款这一类行为的时候,比如设备投放、捆绑销售、托管等等行为。

工商局手握查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大权,监管越来越演。

然而,对工商开出的行政处罚罚单,并不是所有被罚对象都能接受的,尤其是在涉及到非直接收受回扣款这一类行为的时候,比如设备投放、捆绑销售、托管等等行为。

有争议就会有行政诉讼,工商局也难免成为了被告人。那么,对相关行政处罚诉讼案件,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工商的罚单,法院是否支持?

在河南省就有一起案件“闹”上了法庭,而且从一审打到二审。

在这起案件中,XX医院以药品、耗材、设备的优势供应权为代价,向XX公司无息借款2000万元。工商将其认定为商业贿赂和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出罚单。

2017年10月,该起案件的二审裁判结果出来了。这也是终审判决。

来看看这起案件详情,以及法院的裁判逻辑,更好理解商业贿赂的内涵:

2012年8月,河南省内的XX医院为解决建设资金缺口,与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2012年8月26日至2017年8月25日。

根据协议内容,XX公司向XX医院提供无息基础建设资金借款2000万元,XX医院则给予XX公司该院西药、中成药(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医疗设备(30万元以下)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的独家供应商地位,并承诺该医院不得违反约定向其他供应商采购药品、耗材、器械(除特殊情况外)。

2012年8月和9月,XX公司先后两次向XX医院汇款共计2000万元,备注为保证金。

2012年8月26日至2015年10月15日,XX医院向XX公司采购各类药品、耗材、设备等共计70105296.17元,并另从其他31家医药公司采购药品、器械等共计44427826.08元。在此期间,对XX公司提供的2000万借款,XX院未偿还本金及支付任何利息。

2015年10月15日,XX工商局接到“XX医院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匿名举报后立案调查。

该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2000万元无息贷款在2012年8月26日至2015年10月15日应支付的利息进行了分析、计算。经计算2000万元贷款的应付利息为3766866.67元。

2016年1月,XX医院(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协议,内容为:甲方2012年8月与乙方签订协议,向乙方借款2000万元用于新病房楼建设。由于甲方建设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致使乙方经营亏损。经双方协商,甲方支付乙方借款利息弥补乙方亏损,计息期间2012年8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计息金额360万元。

根据上述协议,2016年2月,XX医院向XX公司支付300万元,4月又支付60万元。2016年5月,XX医院归还XX公司借款2000万元。

2016年8月,XX工商局以构成商业贿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XX医院送达。

XX医院不服工商处罚,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XX医院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经营活动中,一般的借款都是有息的,利息作为借款的孳息应归贷款人所有。XX公司将2000万元无息贷款借给XX医院使用,使该院取得了2000万元的使用权和利息收益,实际是以该利息收益作为财物进行贿赂,而该院则为XX公司在竞争中提供便利条件。

再然后,XX医院不服**法院的行政判决,向XX法院提起上诉。XX医院称:

1、XX医院在被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前已归还了本金,并支付了利息,故不存在违法所得;

2、该院虽向XX公司采购比例较大,但采购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借款明确记入了XX医院和XX公司的财务账册,不存在账外暗中行贿和受贿行为;

4、XX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或变更XX工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XX工商局答辩称:

1、XX医院与XX公司之间的无息借款行为构成商业贿赂,是否归还借款及其他费用,是否向其他供应商采购药品器械,是否将借款明确记入财务账册均不影响对其违法事实的认定;

2、XX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法院认为:

1、关于XX公司向XX医院提供无息贷款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案中,2012年8月11日XX医院与XX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XX公司向XX医院提供无息借款2000万元,XX医院保证由XX公司独家配送该院所有西药、中成药(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医疗设备(30万元以下)等,协议有效期五年。XX医院通过无偿使用XX公司提供的2000万元,让XX公司在竞争过程中获得了优势供应地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XX工商局认定该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并无不当。

2、关于是否存在违法所得的问题。

XX医院无偿占有使用XX公司资金2000万元,其实质是占有使用XX公司提供2000万元资金的使用权;XX公司以提供无息贷款为名,实际上是提供由该笔款项的利息构成的这部分金额进行贿赂,达到让XX医院优先购买该公司药品、耗材等目的。因此,XX工商局将XX医院无偿占有使用涉案资金2000万元期间所产生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认定为XX医院的违法所得,并无不当。

3、关于被诉行政处罚是否适当的问题。

XX医院上诉称,其已于被诉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前向XX公司归还了本金及利息,XX工商局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仍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购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本案中,XX医院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已归还的行为,仅是弥补其违法行为的手段,但不影响对其违法事实的认定。上述情节是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较轻处罚予以考虑的情形。XX工商局据此对XX医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0万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法定幅度内,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XX工商局经过调查取证,告知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XX法院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赛柏蓝器械)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客服。

0

相关新闻

3·15后 药店检查来袭

3.15过后,药店开始面临最严检查,涉及10个重点,包括四类药销售、网络售药、过期药销售、非法进货等。【查看详情】

2022-03-16

中药配方颗粒开始挂网!按销售价70%纳入医保支付

3月14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的通知》,将加强采购管理,该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查看详情】

2022-03-16

全国首次!中药饮片集采来了 千亿市场或洗牌

【查看详情】

2022-03-09

集采后 430个大品种受热捧

随着带量采购不断加码乃至“双通道”政策的实施,处方药发展空间被大幅压缩,反观OTC药品,受到各项政策的影响较小,不少畅销OTC品牌更是成为了稀缺资源,受到热捧。【查看详情】

2022-03-09

202个大品种已满足国采条件(附名单)

近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最新消息,第六批国采(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将于2022年5月底实施。【查看详情】

2022-01-10
查看更多
热门招商企业 热门药品招商 热门医疗器械招商 热门保健品招商 热门药妆 更多>>

在线咨询

客服:

全天服务热线:18501193156

客服邮箱:yyzs3156@163.com

联系3156

联系电话:18501193156

客服QQ:2821512219749900393

3156药品代理群:13459128

3156保健品代理群:123705685

3156医疗器械代理群:179054425

3156代理商微信群:18501193156

3156提示

本网站为专业的医药招商代理平台,不出售任何药品,买药请到当地医院咨询,请不要拨打左侧电话;药品代理期间出现纠纷问题,请及时拨打投诉电话,网站将协助解决,投资有风险,合作需谨慎,谢谢合作!

关注3156

  • 小程序
  • 服务号
  • 订阅号
  • 3156APP

3156-你不可错过的选择

3156医药网是一家专业的医药招商网站,网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中国医药企业提供有效的医药招商服务,努力为医药代理商找到优秀的招商药企。

关于我们 服务 医药QQ群 诚聘英才 隐私声明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渝ICP备2024025420 号-1 beian.miit.gov.cn

Copyright©2004-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时代晟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