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将帕金森氏病等49种病纳入医疗救助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7-08-15分类:医药行业新闻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从2017年起,通过实施四重医疗保障,贵州将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等49种病种,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签约服务管理。其中有36种疾病纳入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
贵州医疗救助又增49种病!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方案提出,从2017年起,通过实施四重医疗保障,将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等49种病种,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签约服务管理。其中有36种疾病纳入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
方案中提出,要完善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录入更新患慢性疾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信息,对各地慢性病签约管理率、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等实施动态监督考核,并开发建设贵州省贫困人口健康信息管理数据库。
方案要求要根据国家因病致贫、返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情况调查结果,合理确定保障病种。
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扶助落实慢性病保障政策。同时,将慢性病贫困人口纳入签约服务管理,组织乡镇卫生院医生或村医与患慢性病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家庭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县级医院专科医生与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组成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为慢性病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提供公共卫生、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签约医生或医生团队要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慢性病患者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县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每年开展1次健康体检。
同时,大力实施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三年提升计划,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远程医疗全覆盖,推进省内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加强基层中医馆、慢性病联合门诊等建设,提高基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冠心病、脑卒中康复期、晚期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等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综合管理服务能力。依托区域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完善基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组织体系。
四个方面落实慢性病保障政策
首先,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按参合地住院封顶线执行,补偿比例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执行。
住院(含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经转诊、备案至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降低并逐步取消起付线,封顶线按参合地住院封顶线执行;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其次,在大病医疗保险方面,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一并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起付线不高于3000元,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逐步取消起付线;补偿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
再次,医疗救助方面,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合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符合农村计生两户及失独家庭计生医疗扶助政策的,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计生利益导向专项资金予以100%救助。不符合计生医疗扶助政策的,门诊费用由县级民政医疗救助基金在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予以100%救助;住院费用由县级民政医疗救助基金在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予以50%以上的救助。
最后,医疗扶助方面,针对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扶助包括,因慢性病在各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治疗,使用超出《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由参保地县级政府对使用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药品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专项医疗扶助。扶助比例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70%,县级公立医院不低于65%,市级公立医院不低于55%,省级公立医院不低于50%执行;进口药品可按以上标准下浮20%执行。
慢性病使用目录外药品应先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备审批,经批准的方可纳入药品扶助范围。购买目录外药品一次处方量应在15日用量内或最小包装剂量。目录外药品扶助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
针对自费医药费用扶助包括,慢性病治疗医药费用通过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偿,并经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扶助后,自费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由参保县进行专项医疗扶助,确保其年度自付费用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不超过1000元、市级公立医院不超过3000元、省级公立医院不超过5000元。
36种慢性病纳入医疗救助范畴
方案中提出,要根据国家因病致贫、返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情况调查结果,合理确定保障病种。
这些病种包括: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精神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病、老年性痴呆、心肌病、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强直性脊柱炎、癫痫、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尘肺、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宫颈癌、肺癌、神经系统肿瘤、淋巴瘤、肝癌(新农合按病种重大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除外)、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细胞减少、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共36种疾病纳入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
13种重大疾病实施专项资金救治
另外,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54号)规定:
儿童先天性房缺、儿童先天性室缺、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症以及合并两种或两种以上复杂性心脏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期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共13种重大疾病,继续由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大病救助基金实施专项救治。各地可结合辖区疾病谱变化情况对保障病种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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