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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标价动态调整:唯低价是取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7-06-13分类:中标新闻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导读

上海医保中标药品要调价了,“唯低价是取”的帽子可能摘不掉了!近日,上海印发《关于开展2017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中标结果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拟对医保中标药品进行动态调整。

上海医保中标药品要调价了,“唯低价是取”的帽子可能摘不掉了!近日,上海印发《关于开展2017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中标结果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2017)25号)拟对医保中标药品进行动态调整。

调整办法是参考15个外省市的中标价与上海中标价进行换算。具体办法是:

1.15省市最高价与最低价的算术平均值记为A值,本市中标价与15省市最低价的算术平均值记为B值。

2.A值与B值取低值,本市中标价高于该低值5%(含)以上的,将本市中标价调整至该低值;本市中标价低于该低值的,本市中标价不做调整。

3.十五省市中仅一个省市中标,或在十五省市均未中标的,暂不启动动态调整。

4.若采购价格低于原本市中标价,以GPO采购价格作为本市采购价格,再按动态调整规则进行调整。

上海市动态调整方式,由于存在本市中标价低于外省市价格的可能性,在技术上避免了陷入“唯低价是取”的指责,但在实际操作中,采集的15省市,基本上都是全国最低价(福建、安徽),或者这些省市大部分都实施了各种价格动态调整或动态梳理(北京、天津、浙江、江苏)。

因此上述看似公允的计算方式,相对于其他省市直接采集全国最低价调整的方式来说,稍微减少了“简单粗暴”的痕迹而已。

2017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中标结果动态调整相关问答

1.动态调整的药品范围有哪些?

答:纳入动态调整的药品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的药品。具体指《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所有中标品种。

包括:常用低价药清单范围内日服用费用西药超过3元/中成药超过5元的药品,《关于公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西药》(沪人社医〔2012〕475号)的药品及《关于部分药品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181号)的药品。

本次动态调整范围不包括第一批、第二批已纳入带量采购的药品品种及规格、国家定点生产中标药品、挂网采购药品、基础大输液品种(氯化钠注射剂、葡萄糖注射剂和葡萄糖氯化钠注射剂)及《关于本市试行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496号)的药品。

2.大简包药品是否纳入动态调整?

答:是的,历次中标大简包的药品纳入本次动态调整,新申请大简包的药品建议按大简包的渠道申报。

3.已经公布执行的低价药药品,是否可以申请动态调整?

答:已经公布执行的低价药,不纳入本次动态调整。

4.本次动态调整将参考哪些外省市的价格?

答:具体包括: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截至2017年4月30日仍在执行的中标价。

其中广东省中标价采集2016年9月执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以来至2017年4月30日在省交易平台上任意一次入市价。原广东省交易办法废止,9月2日前广东省中标价不予采集。中标价以国管平台提供的信息为主要依据,仅公示最高价与最低价。

5.通过动态调整新增进入医院销售的药品,是否属于中标药品?

答:是的,药品属于中标药品,调整结果将在药事所官网上发布同时推送至阳光平台。

6.企业某药品若经食药监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出具不合格记录日期之后的,国家、上海、不合格省三者之一的省级食药监抽检合格证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视作合格药品。

7.本次动态调整药品如何调整价格?

答:十五省市最高价与最低价的算术平均值记为A值,本市中标价与十五省市最低价的算术平均值记为B值。A值与B值取低值,本市中标价高于该低值5%(含)以上的,将本市中标价调整至该低值;本市中标价低于该低值的,本市中标价不作调整。

十五省市中仅一个省市中标,或在十五省市均未中标的,暂不启动动态调整。

8.如何判定本市中标价高于A与B低值5%(含)以上?

答:将A与B的低值记为m,本市中标价记为n,本市中标价高于该低值5%(含)以上的,将本市中标价调整至该低值。即若(n-m)/n≥5%(即m≤0.95n),将n下调至m。

9.价格规则内“5%(含)以上”是否包括四舍五入为5%的进位情况?

答:不包括。价格调整幅度必须大于等于5%,即使4.99%也不纳入价格调整。

10.新增非基药品种如何计算中标价格?

答:中标价应不高于在A值基础上降5%(将新申请药品中标价记为Z,则Z≤A/1.05),且不应高于同品种非基层范围已中标药品的最低价。

11.已在非基层范围中标的基药品种,若要转为全市范围中标,如何调整价格?

答:已在非基层范围中标的基药品种,申请在全市范围中标的,中标价应不高于在原中标价与A值取低的基础上降5%(中标价记为Z,取低值记为W, 则Z≤W/1.05),且不应高于同品种全市范围已中标药品的最低价。

12.本次新申请基药药品是否区分基层与非基层?

答:不区分,且新增基药只能申请在全市范围中标。

13.新申请药品是否有范围?

答:新申请药品必须是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目录范围内。

14.新增基药品种如何计算中标价格?

答:中标价应不高于在A值基础上降10%(将新申请药品中标价记为Z,则Z≤A/1.1),且不应高于同品种全市范围已中标药品的最低价。

15.新申请药品需要提供几个外省市中标价,是否有特殊情况?

答:需提供两个(含)以上外省市中标价格依据。原研药品与创新药品等特殊情况可由生产企业提供书面材料至药事所,受理后集体审议。

16.低价药目录内的药品是否可按新申请药品规则进入动态调整?

答:低价药目录内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药品按低价药通道申报。

低价药目录内西药超过3元/中成药超过5元的普通药品不可按新申请药品规则申报;低价药目录内西药超过3元/中成药超过5元的原研药品或单独质量标准的药品可按新申请药品规则申报。

17.关于关闭采购状态的药品如何处理?

答:本次动态调整范围内的药品在本市阳光平台上2016年全年无采购记录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关闭采购状态,暂停采购资格。关闭采购状态的药品如需要恢复采购资格,须按照新申请药品规则重新申报。

18.关闭采购状态的药品如未按新申请药品申报或申报未中标,如何处理?

答:动态调整结果公布后,所有关闭采购状态的药品在动态调整期间内,如未按新申请药品规则申报或申报未中标,按放弃中标资格处理。

19.新申请药品受理是否有期限?

答:有,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9日24时,逾期不再受理。

20.若企业申请价格低于以价格规则计算出的价格,采用哪一个价格?

答:采用企业申请的价格。

21.动态调整结果公示后,如不接受该价格,如何处理?

答:中标结果动态调整后,企业不接受下调予以放弃中标资格处理,但价格计算不受放弃中标资格影响,即撤标不撤价。

22.调整后采购价保留几位小数?

答:调整后采购价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23.关于GPO的价格如何处理?

答: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联盟(GPO)采购价格公布后,若采购价格低于原本市中标价,以GPO采购价格作为本市采购价格,再按动态调整规则进行调整。

24.新申请药品如何办理动态调整?

答:登录“上海市医药采购基础信息登记系统”(http://imail.smpaa.cn)上报基础信息并上传相关证照。然后再登录“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http://bid2.smpaa.cn)进入“新申请药品登记”子模块,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25.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没有固定格式?

答:有,请下载《动态调整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填写盖章。

26.企业如何获取动态调整相关信息?

答:企业可以在药事所官网(www.smpaa.cn)上自主查询。

27.如何获取电子编号和登录密码?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参加本次动态调整新申请的企业,请登录“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网址:http://bid2.smpaa.cn),按《上海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要求自助申请电子编号和登录密码。新用户需自行注册获取用户名及密码,已注册用户可使用原注册用户名及密码登陆。

并上传药品生产企业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照片(详见公告)。上传格式为“jpg、bmp、png、gif、pdf”图片,图片小于2M(pdf小于4M)并且分辨率小于1024×768。原则上我们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激活账户。

28.同时代理多个进口药品的,应申领几个电子编码和登录密码?

答:同时代理多个进口药品的,每个国外生产企业均需申领一个电子编号和登录密码。

例如三道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代理如下品种:

①鲑鱼降钙素注射液50IU/1ml×5支 生产企业:加拿大百时美施加多

②吡非尼酮胶囊100mg×54粒 生产企业:瑞士百时美施加多

③克拉屈滨注射液10ml:10mg 生产企业:Vniier Pharma-Fertingung GmbH

以上三个生产企业需分别申领3个电子编号和登录密码。

29.在国内未设立生产企业的进口药品,上传委托书时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作生产企业的代表,上传的材料需提供进口药品国内销售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复印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生产企业名称则应填写国外生产企业名称。

30.国产药品生产企业全称如何填写?

答:国产药品生产企业的全称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例如:《药品生产许可证》上的企业全称为“华南制药有限公司”,则应填写为“华南制药有限公司”。

31.委托生产药品企业全称如何填写?

答:委托生产药品企业全称应填写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企业全称。例如: “浙江海成有限公司”委托“华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申报企业名称应为:浙江海成有限公司(华南制药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

32.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全称如何填写?

答: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全称应与《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一致,按以下格式填写:公司名称(生产厂)。生产厂有中文的填写中文,没有则填写英文,英文应该区分大小写。

例如:公司名称:生化学株式会社,生产厂:生化学株式会社 高荻工厂,申报的企业全称应为:生化学株式会社(生化学株式会社高荻工厂);

例如:公司名称:Laore THEX,生产厂:LaorreCheau,申报的企业全称应为:Laore THEX(LaorreCheau)。

进口药品只能委托具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申请。

33.进口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全称如何填写?

答:进口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全称应按说明书填写,例如生产企业:瑞士和曼大药厂,分装企业:华南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企业全称应为:瑞士和曼大药厂(华南制药有限公司分装)。

34.验证码总是提示“验证码错误”是什么原因?

答:输入验证码时必须区分大小写,否则会被提示“验证码错误”。

35.企业如果需要重置密码或修改密码,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至“修改密码”界面,准确填写“输入原始密码”、“输入新密码”、“确认新密码”密码将会被重置,重置后在“密码重置”下方,本系统会自动显示用户代码和用户密码。如果仍存在问题,请与我所联系。

36.系统填报时的“计价单位”如何填写?

答:计价单位原则上须按照发改委公布的计价单位为准。

注射剂应以支(瓶、袋)为计价单位,数量填写在“包装方式”中,其他剂型以最小零售包装为计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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