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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文:杜绝医药统方

来源:赛柏蓝 整理/遥望时间:2020-07-07分类:医药行业新闻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导读

七部门发通知,要求杜绝统方,并严禁医院指定配送企业和药店,垄断药品销售。

7月6日,广西自治区卫健委等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迅速排查药学服务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特别是药房托管相关情况,制定查纠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扎实完成查纠工作。

根据《通知》安排,7月29日,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完成查纠:区直医疗机构将情况报自治区卫健委;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将情况报送至县级或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7月31日前,由各市卫健委汇总本辖区内的情况形成报告后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下面是通知的部分重点:

严禁医院指定配送企业和药店

规范处方外配(延)。开展处方外配(延)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处方外配(延)流程和监管制度,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禁指定配送企业和药店(含与医疗机构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自费药房、自办药店、便民药店等),不得造成配送企业和药店垄断药品销售。

外配(延)处方要经医疗机构审核,并纳入处方点评、用药监测和合理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范围。处方外配(延)信息平台是公益性质的,必须设定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杜绝统方行为,杜绝信息外泄。外配(延)处方的使用应由处方医师、药店和患者共同负责。

杜绝医院药房承包、出租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公益性。药房是医疗机构为患者供应药品、提供药学服务的阵地,药房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设置权、所有权、管理权均归医疗机构所有,药品采购使用由医疗机构决定。

医疗机构要坚决做到不承包药房、不出租药房(库),不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医疗机构不允许出租药学服务;不允许与企业发生利益输送,不允许指定或变相指定配送企业,不允许因行政干预而造成配送企业垄断药品配送,不允许以学术合作、人才培训、药品开发、信息系统建设、劳务输出、企业赞助等形式规避法律和政策风险,防止衍生新的以药补医,确保药品供应改革合法合规,确保药房建设发展可持续性和公益性。

加强医联体用药衔接

促进药学服务向基层下沉,加强药品供应目录衔接。加强医联体内药学服务体系建设,确定不同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定位,探索建立医联体内的药学服务标准或规范,构建统一供应药品的知识库、处方审核的规则库,实现医联体内药学服务、药品信息的标准化,牵头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通过进修培训、对口支援、远程会诊等方式提高其合理用药水平,促进药学服务下沉。

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强基层为重点,加强医疗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用药衔接,逐步实现区域内药品资源共享,保障基层诊疗、双向转诊用药需求,方便群众就近取药。

加强药品临床监测和评价

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加强合理用药监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覆盖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网络,推广应用统一的药品编码。

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突出药品临床价值,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

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加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组织自治区和市级医院药事质控中心加大抽查和公布力度。

进一步鼓励医院配备使用基药

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加强药品安全管理。各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鼓励其他类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推动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1)非基本药物(X)补充的“1+X”用药模式,并优先选择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广西药品集团采购中选品种、医保目录药品。

医疗机构应对药品采购、储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严格规范特殊管理药品和高警示药品的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就强调要通过上述举措约束各地医疗机构不合理的用药机制。随着,各地卫健委发布跟进的落地文件,并要求公立医院自查自纠,将对一系列不合理的医药现象产生压力。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号),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管理,坚持药房公益性

(一)高度重视药品供应工作,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药品供应、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本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等制度,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要求,切实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

(二)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加强药品安全管理。各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鼓励其他类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推动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1)非基本药物(X)补充的“1+X”用药模式,并优先选择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广西药品集团采购中选品种、医保目录药品。医疗机构应对药品采购、储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严格规范特殊管理药品和高警示药品的管理。

(三)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公益性。药房是医疗机构为患者供应药品、提供药学服务的阵地,药房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设置权、所有权、管理权均归医疗机构所有,药品采购使用由医疗机构决定。医疗机构要坚决做到不承包药房、不出租药房(库),不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医疗机构不允许出租药学服务;不允许与企业发生利益输送,不允许指定或变相指定配送企业,不允许因行政干预而造成配送企业垄断药品配送,不允许以学术合作、人才培训、药品开发、信息系统建设、劳务输出、企业赞助等形式规避法律和政策风险,防止衍生新的以药补医,确保药品供应改革合法合规,确保药房建设发展可持续性和公益性。

二、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拓展药学服务范围

(四)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严格遵循“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加强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逐步探索开展区内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重点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进行审核,对于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等,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并督促修改,确保实现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用药。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中,并与医师处方权授予、职称评定、医师定期考核和药师审核处方质量评价挂钩。加强对《广西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

(五)提高基层药学服务能力。临床药师要积极参与临床治疗,为住院患者提供用药医嘱审核、参与治疗方案制订、用药监测与评估以及用药教育等服务。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积极开展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重点人群用药监护、家庭药箱管理、合理用药科普等服务。加强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保障。

(六)推进“互联网+药学服务”健康发展。遵循依法、安全、公开、公正原则,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或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要以实体医疗机构内的药师为主体,积极提供在线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用药知识宣教等“互联网+药学服务”。医疗机构要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加强电子处方规范管理,在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等关键环节必须保障信息留痕,确保处方可追溯,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继续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建设,逐步实现医联体内处方实时查阅、互认共享。

(七)规范处方外配(延)。开展处方外配(延)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处方外配(延)流程和监管制度,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禁指定配送企业和药店(含与医疗机构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自费药房、自办药店、便民药店等),不得造成配送企业和药店垄断药品销售。外配(延)处方要经医疗机构审核,并纳入处方点评、用药监测和合理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范围。处方外配(延)信息平台是公益性质的,必须设定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杜绝统方行为,杜绝信息外泄。外配(延)处方的使用应由处方医师、药店和患者共同负责。

(八)加强个性化服务,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鼓励医疗机构药学等相关部门开展专业化、个性化药学服务,通过用药基因检测、治疗药物浓度检测、药学监护、药学门诊、多学科会诊等,提高临床精准用药水平。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商同级医保部门制订出台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政策,印发《可开具长期处方的慢性病目录》,明确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药品调配时逐步实现随药品同时发放“慢性病长期处方患者教育单”,告知患者关于药品储存、用药指导、病情监测、不适随诊等用药安全信息。鼓励药师参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为长期处方患者提供定期随访、用药指导等服务。

三、提升能力,加强药学组织和队伍建设

(九)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自治区及各市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并组建药师专家库,为本地区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确定采购目录和采购工作中,应当在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下,从药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药学专家参加,并加大药学专家意见的权重。

(十)加强药学部门建设。药学部门是医疗机构负责药事管理和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的重要部门,要按政策规定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99号)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配备和提供相适应的场地面积、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其中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业务科室;二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门诊、住院药房设置规模要能满足患者取药需求。

(十一)加强临床药学学科及人才建设。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实现按需设岗、岗位管理。制定药学人员专业发展规划,根据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科学设置药学岗位,合理配备药学人员,使其数量能够满足药学服务需要。落实临床药师制,按照规定配备临床药师,三级医院力争每百张病床配置6名药师(包括药剂师和临床药师),每百张病床配备0.6名临床药师;二、三级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均不得少于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

(十二)完善绩效考核管理机制。探索建立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符合药事服务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并与药师的薪酬发放、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等挂钩,提高药师待遇水平,稳定和壮大药师队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要向工作任务重、工作质量高的人员倾斜。改变唯论文倾向,更加激发药师服务于患者、服务于临床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有效体现药事服务价值,采取多种方式补偿药学服务必需成本。

四、构建上下贯通的药学服务体系,完善行业监管

(十三)促进药学服务向基层下沉,加强药品供应目录衔接。加强医联体内药学服务体系建设,确定不同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定位,探索建立医联体内的药学服务标准或规范,构建统一供应药品的知识库、处方审核的规则库,实现医联体内药学服务、药品信息的标准化,牵头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通过进修培训、对口支援、远程会诊等方式提高其合理用药水平,促进药学服务下沉。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强基层为重点,加强医疗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用药衔接,逐步实现区域内药品资源共享,保障基层诊疗、双向转诊用药需求,方便群众就近取药。

(十四)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加强合理用药监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覆盖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网络,推广应用统一的药品编码。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突出药品临床价值,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加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组织自治区和市级医院药事质控中心加大抽查和公布力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查纠确保实效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深化医改总体要求,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作为医改近期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强化部门协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国家药品处方集和药事质量控制指标,加强医疗机构药师的培养培训,开展药物合理使用监管考核工作,制定药学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标准、服务规范。

教育部门要加大药学专业学位特别是临床药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力度,提高教育质量。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投入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和职称评定改革,完善药学人员岗位设置。

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地方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结推广地方体现药学服务价值的做法,积极推广有益经验。

自治区中医药局应指导地方做好中药药事管理工作。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迅速排查药学服务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特别是药房托管相关情况,制定查纠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扎实完成查纠工作。坚持标准从严、工作从细抓好督促整改,对限期不查纠的、查纠不到位的、变相逃避和虚报瞒报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将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2020年7月29日前,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完成查纠:区直医疗机构将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将情况报送至县级或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2020年7月31日前,由各市卫生健康委汇总本辖区内的情况形成报告后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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