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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调查过几次卫计委 这次又来了!

来源:网络时间:2017-01-13分类:医药行业新闻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导读

发改委进行反垄断调查,不仅仅针对企业,如近期发生的美敦力涉嫌价格纵向垄断被罚1.18亿元,以及对多起原料药控销的横向垄断案件;同时也对发生在药品招标采购领域的涉嫌违法进行了调查纠正……

3156医药网讯 此前,安徽省宿州市卫计委挂网挂出《关于废止<宿州市2015年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寥寥几句话:

为推进我市2015年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原市卫生局于2015年3月15日印发了《宿州市2015年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宿卫[2015]36号),目前我市2015年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已经结束,采购结果执行周期也已到期,经研究,决定将《宿州市2015年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废止。

当时这则通知让很多人赶脚莫名其妙、不知所云。

直到今天(2017年1月12日),安徽省物价局下发《安徽省物价局反垄断调查结论书(皖价结论〔2016〕1号)》,看过文件之后才「真相大白」:原来宿州市在2015年带量采购中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被省物价局调查。

安徽省物价局认定宿州市卫计委委(原宿州市卫生局)2015年3月15日制定并实施的《宿州市2015年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宿卫﹝2015﹞36号)中“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投标的主体(即投标企业)为原中标的生产企业或得到其授权的具有宿州市该药品经销权的代理商”的内容,排斥了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了市场竞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宿州市卫计委废止原采购方案并整改,于12月13日印发了《关于废止<宿州市2015年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宿卫﹝2016﹞116号),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于12月22日向物价局报送了《关于宿州市2015年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宿卫﹝2016﹞121号),承诺将吸取教训、深刻检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发改委进行反垄断调查,不仅仅针对企业,如近期发生的美敦力涉嫌价格纵向垄断被罚1.18亿元,以及对多起原料药控销的横向垄断案件;同时也对发生在药品招标采购领域的涉嫌违法进行了调查纠正。

安徽蚌埠要求让利25%及市内市外企业不同待遇

2015年4至5月,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带量采购公告明确只有“在本次单品种带量采购范围内的生产企业”才有资格投标,并且要求“单品种让利幅度不得低于25%”。中标配送企业承诺将药品销售总额20%作为“药品供应链增值服务费”,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补偿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法收入。同日公布的招标公告明确要求“市外投标企业2014年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本市企业2014年销售额不低于4000万元”。

对此,国家发改委致函安徽,建议纠正蚌埠市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国家发改委通过调查认定,蚌埠市卫计委三次药品采购,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并在采购中指定了具体的生产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法》,属于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四川曾被举报:在招标采购中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5年11月,国家发改委根据举报,对四川、浙江两省卫计委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四川省卫计委在组织实施本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实施地方保护行为,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主要有几点:

1)对医疗机构采购本省药品比例进行考核,对未达到比例要求的采取一定惩罚措施;

2)禁止全国均未挂网/中标的外地药品挂网,而相同条件下的本地药品可以参与挂网,限制此类外地药品进入本省市场;

3)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中给本地企业额外加分、本地企业可以不占指标单独入围商务标评审等方式,重点支持本地药品生产企业参加双信封招标。

上述做法妨碍了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破坏了外地和本地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浙江也曾因实施地方保护和指定交易被发改委调查

浙江省卫计委在2014年度两批药品集中采购中,实施地方保护和指定交易,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具体包括:

1)在经济技术标评审项目中,专门针对本地企业设定“浙江省应急储备定点品种”、“浙商返乡投资新建药品生产企业”,“省级政府技术创新综合试点企业”等加分项目,外地企业无法获得此类加分,使外省企业无法获得与本省企业平等的加分机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省企业同本省企业的公平竞争。

2)第二批采购将招标范围限定为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有历史交易记录的产品,即2010-2011年的中标企业和中标产品,导致之前未中标企业及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和新产品无法参与此次采购。

上述做法限制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为。

在发改委调查后,四川、浙江省卫计委高度重视,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认识到相关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药价放开后,发改委对药价并非不管了

国家发改委在2015年6月1日对药品价格放开后,也同时放弃了药品定价权,但这并不意味这发改委不管药品价格。

事实上,发改委对药品价格行为的监管愈加强化,从上述对各地卫计委的涉嫌反垄断的调查看,发改委并没「官官相护」。

随着药品定价机制的演变,在招标及医保二元定价模式基础上,发改委同样扮演者价格管理的角色,药企应当吃透政策、看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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