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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网站销售处方药 不得用快递配送

来源:网络时间:2016-04-21分类:医药行业新闻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导读

尽管医药电商行业一直在期盼网售处方药政策的放开,然而近期安徽药监局的一则通告给行业泼了一盆冷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通告……

3156医药网讯 尽管医药电商行业一直在期盼网售处方药政策的放开,然而近期安徽药监局的一则通告给行业泼了一盆冷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通告,禁止药品零售企业在网站销售处方药,而对于网络销售的药品,不得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配送。

在这则发布于4月14日的《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安徽药监局明确称,将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行为。该通知内容总结如下:

一、对“已拿证”(包括《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企业,加强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了是否违法销售处方药。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时,应当使用本企业符合《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的药品配送系统自行配送,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不得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配送药品。

省局将联合市局、直管县局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开展抽查,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

三、已拿证企业,每月月底前必须向企业所在地市局、直管县局提交本月企业自查及运营情况报告。

资料显示,安徽目前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有18家(包括安徽广济大药房、安徽国胜大药房、百秀大药房、华源医药连锁、国泰瑞福堂医药等),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企业有87家。 获得牌照的医药企业选择自建平台或者入驻天猫、京东等第三方平台的方式开展电商业务。

有安徽当地医药连锁企业表示,由于很难做到自行配送药品,因此很多安徽本地的医药电商业务将受到巨大影响。

据了解,国内对医药电商的监管权力被分散到各个省级药监局,而不同地区的省级药监局对于医药电商的管理尺度有较大差异。因此网售处方药、药品配送行为在不同地区的企业都有不同“待遇”。

以下为通知原文: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6〕16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我省申请开办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的网站和企业日渐增多。由于部分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意识不强,主体责任不落实和管理不到位所导致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发布药品虚假信息及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行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对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及其网站要加强日常监管。重点检查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是否标注资格证书编号;网站资格证书是否超出有效期使用,是否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获得交易资格证书的网站是否超出批准的范围进行交易,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站是否违法销售处方药等内容。

二、各市、县(市、区)局应安排专人对辖区内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的网站每周网上检查不少于1次,实地检查(指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网上售药监测和实地检查内容应留有完整的记录(均使用附件1、附件2),实行痕迹化监管。各市局每月将检查情况以《安徽省药品流通监督检查月报表》的形式上报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三、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的企业,每月月底前必须向企业所在地市局、直管县局提交本月企业自查及运营情况报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网上售药的监督监测,发现违规的交易网站,应按照《暂行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动工作方案》(食药监药化监〔2013〕12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依法严肃查处,直至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省局将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曝光。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时,应当使用本企业符合《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的药品配送系统自行配送,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不得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配送药品,以保证在售药品的质量安全。发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市级、直管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种情形和《工作方案》要求依法查处。省局将联合市局、直管县局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开展抽查,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

各地要及时将上述规定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要求,通知到辖区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加强自身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检查人员发现问题不给予纠正,不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更多医药行业新闻,敬请关注3156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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