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基药供应配送及使用管理新10条
来源:网络时间:2015-10-30分类:医药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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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山西公布该省基药供应配送及使用管理的意见,核心内容整理为以下10条,方便您阅读,供参考。
3156医药网讯 今日,山西公布该省基药供应配送及使用管理的意见,核心内容整理为以下10条,方便您阅读,供参考:
【配送责任】基药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配送企业是保障医疗机构基药配送的直接责任人。2.【配送名额】每市至少选择2家配送企业负责中标基本药物的配送。
3.【鼓励实行“两票制”】即中标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直接向配送企业供货并开具发票,配送企业直接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并开具发票。
4.【配送要求及责任】对供货品种单月供货率低于90%的企业进行约谈,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供货率连续两个月不达80%的取消该企业该品种供货资格,由备选企业备选品种替补供货。独家生产和独家投标的品种连续两个月供货率不达80%的,取消该企业其他药品的供货资格。
对于不按合同规定供货,造成严重后果的供货生产企业,依照合同法追究法律责任。取消供货资格的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参与我省的任何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5.【配送资质遴选】凡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愿意承担基药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列入《山西省基本药物配送备选企业名单》,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从《山西省基本药物配送备选企业名单》中遴选确定5-10家企业承担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
6.【基药配备规定】
基层医疗机构:基药使用量和销售额都应不低于其药品总使用量和销售额的90%(含省增补药品);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都应不低于其药品总使用量和销售额的40%;
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应不低于其药品总销售额的30%;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应不低于其药品总销售额的25%;
其他专科医院使用比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具体业务测算制定。
7.【基低药采购主体】低价基本药物实行以市为单位议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执行辖区市级议价结果。
8.【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药品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结算。收货后后须在3日内完成验收确认,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采购药品的货款上交县级基本药物结算专户。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与配送企业结算上月货款,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货款应在确认收货后30日内与供货企业按照双方购销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自行结算。
9.【监管措施】对不按合同供货的企业和不按时结算货款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严重影响基层用药的企业和县(市、区),及时报省药械采购领导组办公室。
10.【文件效力】本意见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意见中与《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本意见执行。(医药云端信息)。更多医药行业新闻请关注3156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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