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化药品零售监管 严把“七关”
来源:全国药品网时间:2011-06-28分类:医药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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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止假劣药品从非法渠道流入药品零售企业,堵塞药品质量管理漏洞,日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强化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把七个关口,确保零售环节药品安全。
为有效防止假劣药品从非法渠道流入药品零售企业,堵塞药品质量管理漏洞,日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强化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把七个关口,确保零售环节药品安全。
通知强调,药品零售业必须严格审查供货单位资质,严格核查供货单位药品销售人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要时应到药品供货单位现场核实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必须认真进行票据和印章备案,并将票据装订成册,以备检查和追溯药品来源;必须对购进的药品认真核对,凡是不一致的一律不得验收,更不得上柜销售。
必须填写规范的药品购进记录,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必须按照规定储存和销售药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培训和配备零售从业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应在职在岗,其他从业人员应具备驻店药剂员资格;必须认真执行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开展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GSP内审,并做好记录,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凡是没有合法发票、货物清单及药品清单的,一律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处罚;凡是没有对药品和票据进行认真核对,致使药品与票据及清单不一致的,一律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最严厉的处罚;由此购进假药的,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证书》。
凡是没有验收记录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职在岗,其他从业人员没有驻店药剂员资格的,违规销售处方药的,一律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凡是不认真履行药品采购法定义务,从不具备药品经营合法资质的单位及个人手里购进药品的,一律依照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证书》,并对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资格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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