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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琪壹佰”芦荟胶囊被控诉销售违规

来源:全国药品网时间:2010-05-24分类:医药市场分析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导读

5月20日,长沙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香港康琪壹佰有限公司监制、湖南康琪壹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康琪壹佰芦荟软胶囊”,添加芦荟凝胶成分,经销商销售时违法未注明。而该胶囊有害于部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违反了卫生部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2009年2月联合发布的文件精神。

  5月20日,长沙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香港康琪壹佰有限公司监制、湖南康琪壹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康琪壹佰芦荟软胶囊”,添加芦荟凝胶成分,经销商销售时违法未注明。而该胶囊有害于部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违反了卫生部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2009年2月联合发布的文件精神。


  5月20日,长沙市民黄先生说,2009年12月10日,他在益丰大药房长沙左家塘分店,以每瓶90元的价格购买了4瓶“康琪壹佰芦荟软胶囊”,合计金额360元,优惠了7.2元后黄先生实际支付了353元的费用。

 

  黄先生事后发现,该款标称为 “香港康琪壹佰有限公司监制湖南康琪壹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康琪壹佰芦荟软胶囊”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库拉索芦荟凝胶干粉、芦荟粉、膳食纤维、蜂蜡、植物油、明胶、甘油、水、着色剂,卫生许可证号为“湘卫食证字【2006】第430201-060008号”,生产日期为“2009.06.09”。

 

  黄先生回忆说,回家后,他因为老家有事,便将这4瓶“康琪壹佰芦荟软胶囊”忘在一边,忙老家的事情去了,直到过完年从老家回到长沙,清理杂物的时候才想起曾经买下的胶囊,准备给妻子和亲戚食用。

  
  黄先生说,在给妻子食用前,他不忘查询一下产品的相关知识,通过互联网,黄先生了解到早在2009年2月,卫生部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2009年第一号公告。六部门在公告中宣称,“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加工生产,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婴幼儿慎用字样’,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上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规定”。即含芦荟的食品,依法必须标注“慎用”以示提醒。

 

  黄先生一看心里很不舒服,自己在2009年12月10日购买的“康琪壹佰芦荟软胶囊”,竟然没有依法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婴幼儿慎用字样”,因此,黄先生认为益丰大药房销售的商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法定要求的食品,妻子和亲戚家的孩子最好不要随意食用。在多次向药店和生产商投诉无果的情况下,5月20日,黄先生说他只好愤然向媒体投诉。


  厂商:妇女孕期、经期及婴幼儿不宜食用

 

  当天下午2时许,首先以消费者的名义,拨打了康琪壹佰公司的免费客服专用电话“800-8788911”。接线专家在电话里表示,“康琪壹佰芦荟软胶囊,婴幼儿不宜食用,而对于妇女,不仅仅是怀孕期间不宜食用,包括每月的经期都不宜食用,否则可能引发身体的不良反应。”

 

  而据专家指出,芦荟这种具有天然保健功能的古老植物,可供食用的品种很少。即使是“可食用芦荟”,也可能对特定人群的健康造成伤害。

 

  专家指出,大量盲目食用、使用芦荟,会出现过敏反应,出现皮肤红肿、皮肤粗糙等现象,甚至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孕、经期妇女,体质虚弱者,痔疮出血、鼻出血患者,都不可服用芦荟。

 

  然后,在查询“康琪壹佰芦荟软胶囊”的相关信息时发现,早在2008年,青岛市卫生局在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中,将“康琪壹佰芦荟软胶囊”等29种不合格食品列入“黑名单”,称这些产品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保健食品成分、或宣传普通食品保健功能及医疗作用欺骗消费者。

 

  然而,康琪壹佰公司为何没有执行卫生部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2009年2月联合发布的公告?“800-8788911”接线专家、营养师黄女士说,公司确实接到了六部委发布的公告,如果是2009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可能没有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婴幼儿慎用字样”,200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肯定注明了,这合符六部门的文件精神。

 

  律师:企业应依规经营

 

  对于该投诉,法律顾问团专家、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表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0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2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叶翔锋律师认为,康琪壹佰公司和益丰大药房都应当明确知道该公告,知道婴幼儿不宜食用芦荟软胶囊,怀孕期间和经期妇女也不宜食用芦荟软胶囊,但是还是没有执行卫生部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精神,让人觉得遗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还表示,所幸是本投诉中消费者并未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企业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消费者也应当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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