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3156医药网 >医药资讯 > 医药市场分析

购假者举报假药处罚是否从轻

来源:医药经济报 http://www.3156.cn/时间:2008-11-10分类:医药市场分析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导读

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某药店负责人李某的举报电话,称自己托运购进的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原来,李某在安徽某医药公司购进药品时,与该公司业务员刘某签订了购销协议:购进消渴丸等药品各一件,开具票据后进行托运,货到后由托运部代付药款。回到湖北后,李某到托运部提货时发现药品质量可疑,因为担心购进的药品为假药,便向药品监管部门电话举报,希望予以查证。

  执法人员接报后赶到托运部查看该批药品,发现李某共购进消渴丸200瓶、健胃消食片360盒、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300盒。以上药品除外包装印刷及批号压印可疑外,箱内所附随货同行单据中的药品价格也较正常价格偏低,执法人员遂对该批药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经抽验送检以及监督协查后,确认该批药品为假药,同时证实刘某系假冒安徽某医药公司的业务员。

  那么,在托运部查获的假药应该如何处理呢?

  李某在安徽某医药公司购进药品时,没有严格审核刘某的经营资质,以较低的价格签订购销协议,并以托运方式购进药品,而且药品已由安徽托运到了涉案单位所在地。有人认为,李某虽然并未交付药款,但其购进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因此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没收该批假药,并处该批假药货值金额2至5倍的罚款。同时药监部门应该将案件有关情况通知安徽某医药公司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刘某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

  如此说来,李某举报了假药,而自己却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这不是自讨苦吃吗?有人不同意上述观点,他们认为李某虽然购进了消渴丸等假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但当他发现药品质量可疑时,能够主动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避免了假药流入市场造成危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李某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为,因此建议没收该批假药,对李某免于其他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有关情况通知安徽某医药公司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刘某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

  显然,第二种意见处理比较妥当。李某购进药品时,没有严格审核刘某的经营资质证明,导致托运购进假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应对李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购进药品时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在对该批药品验收时,李某发现托运购进的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能够及时终止购销行为,主动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从而避免了该批假药流通造成的危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可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药监部门应没收该批假药,免予其他行政处罚。刘某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伪造虚假证明、非法销售假药,应由老河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案件有关情况移交安徽某医药公司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必要时联合公安部门,查清假药的来源,依法追究刘某违法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

  小评

  托运药品应有法可依

  随着医药经济的快速发展,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为了延伸药品营销区域,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获取最大化的商业利润,除了通过自购货车就近配送药品之外,对于较远地区以及跨省业务往来则利用物流、快递等方式向外拓展业务。因为通过物流公司托运药品的运输成本较低、购销较为便捷,逐步成为药品流通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多次对托运药品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药品在物流环节中存在较多质量隐患,给药品监管带来新的难题。

  一是托运药品缺乏保存条件,容易造成药品质量隐患。由于物流公司药品安全意识淡薄,将托运的药品混同于普通商品,随意堆码存放,在托运过程中缺少符合药品特性的保管条件和措施,很有可能导致某些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

  二是药品托运方和提货方的合法资质证明缺少审核,容易产生非法购销行为。物流公司不知道购销药品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资质,同时也无权对药品托运方和提货方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查,更不具备鉴别假劣药品的能力,无形中给造假售假者和无证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通过物流渠道非法购销药品,甚至购销假劣药品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是药品托运无特殊规定,容易形成监管盲区。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不了解药品流通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也未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对物流公司托运药品的监管规定,这样往往会导致物流公司对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不理解、不配合,间接纵容了非法购销药品甚至购销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使物流公司成为药品监管盲区。

  为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规定,将物流公司托运药品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药品托运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审查药品托运方和提货方的合法资质,无合法资质不得办理托运业务。药品托运部门应配备符合药品储存特性和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发现无证购销药品、购销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物流公司以及托运方、提货方的行政责任。依法监管托运药品的行为,消除托运药品的监管盲区。

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某药店负责人李某的举报电话,称自己托运购进的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原来,李某在安徽某医药公司购进药品时,与该公司业务员刘某签订了购销协议:购进消渴丸等药品各一件,开具票据后进行托运,货到后由托运部代付药款。回到湖北后,李某到托运部提货时发现药品质量可疑,因为担心购进的药品为假药,便向药品监管部门电话举报,希望予以查证。

  执法人员接报后赶到托运部查看该批药品,发现李某共购进消渴丸200瓶、健胃消食片360盒、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300盒。以上药品除外包装印刷及批号压印可疑外,箱内所附随货同行单据中的药品价格也较正常价格偏低,执法人员遂对该批药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经抽验送检以及监督协查后,确认该批药品为假药,同时证实刘某系假冒安徽某医药公司的业务员。

  那么,在托运部查获的假药应该如何处理呢?

  李某在安徽某医药公司购进药品时,没有严格审核刘某的经营资质,以较低的价格签订购销协议,并以托运方式购进药品,而且药品已由安徽托运到了涉案单位所在地。有人认为,李某虽然并未交付药款,但其购进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因此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没收该批假药,并处该批假药货值金额2至5倍的罚款。同时药监部门应该将案件有关情况通知安徽某医药公司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刘某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

  如此说来,李某举报了假药,而自己却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这不是自讨苦吃吗?有人不同意上述观点,他们认为李某虽然购进了消渴丸等假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但当他发现药品质量可疑时,能够主动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避免了假药流入市场造成危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李某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为,因此建议没收该批假药,对李某免于其他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有关情况通知安徽某医药公司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刘某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

  显然,第二种意见处理比较妥当。李某购进药品时,没有严格审核刘某的经营资质证明,导致托运购进假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应对李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购进药品时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在对该批药品验收时,李某发现托运购进的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能够及时终止购销行为,主动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从而避免了该批假药流通造成的危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可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药监部门应没收该批假药,免予其他行政处罚。刘某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伪造虚假证明、非法销售假药,应由老河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案件有关情况移交安徽某医药公司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必要时联合公安部门,查清假药的来源,依法追究刘某违法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

  小评

  托运药品应有法可依

  随着医药经济的快速发展,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为了延伸药品营销区域,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获取最大化的商业利润,除了通过自购货车就近配送药品之外,对于较远地区以及跨省业务往来则利用物流、快递等方式向外拓展业务。因为通过物流公司托运药品的运输成本较低、购销较为便捷,逐步成为药品流通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多次对托运药品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药品在物流环节中存在较多质量隐患,给药品监管带来新的难题。

  一是托运药品缺乏保存条件,容易造成药品质量隐患。由于物流公司药品安全意识淡薄,将托运的药品混同于普通商品,随意堆码存放,在托运过程中缺少符合药品特性的保管条件和措施,很有可能导致某些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

  二是药品托运方和提货方的合法资质证明缺少审核,容易产生非法购销行为。物流公司不知道购销药品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资质,同时也无权对药品托运方和提货方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查,更不具备鉴别假劣药品的能力,无形中给造假售假者和无证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通过物流渠道非法购销药品,甚至购销假劣药品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是药品托运无特殊规定,容易形成监管盲区。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不了解药品流通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也未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对物流公司托运药品的监管规定,这样往往会导致物流公司对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不理解、不配合,间接纵容了非法购销药品甚至购销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使物流公司成为药品监管盲区。

  为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规定,将物流公司托运药品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药品托运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审查药品托运方和提货方的合法资质,无合法资质不得办理托运业务。药品托运部门应配备符合药品储存特性和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发现无证购销药品、购销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物流公司以及托运方、提货方的行政责任。依法监管托运药品的行为,消除托运药品的监管盲区。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客服。

0

相关新闻

医保提高统筹层次会助力大医院进一步扩张

【查看详情】

2020-04-14

慢阻肺治疗用药:国产替代仍待时日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估计,目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COPD)仅次于心脏病、脑血管病和急性肺部感染,与艾滋病并列成为世界第四大致死原因,至2020年可能上升为世界第三大致死原因。然而在我国,呼吸系统疾病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同时由于慢阻肺治疗药物研发门槛较高,国产慢阻肺治疗药物发展较为缓慢。【查看详情】

2020-01-03

自主报价能否破解“救命药”短缺困局?

平阳霉素(粉针剂,8mg/瓶)和破伤风抗毒素(注射剂,10000iu/支)断货,抗蛇毒血清等供应量不足、不及时,硝酸甘油已恢复供应,但供应紧张……”2019年12月18日,位于粤北山区的清远市人民医院给记者发来了一份截至2019年12月13日的院内短缺药品目录。【查看详情】

2020-01-03

第二批集采“突袭”!33个品种引爆350亿市场!齐鲁、石药、恒瑞……谁会是大赢家

12月29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文件,第二批集采正式启动。此次,采购品种目录共有33个品种。米内网数据显示,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33个品种合计销售额超过350亿元。其中,涉及产品超过4个的企业有齐鲁、科伦、扬子江、石药、恒瑞,然而齐鲁会否再抛出超低价呢?原研药企最终会有多少家中标?谁会是此次的大赢家呢?我们拭目以待。【查看详情】

2020-01-02

5大药品“霸屏”,这个注射剂亮了!医改大省药品销售大变天,信立泰、豪森“上位”

日前,福建省公布该省2019年10月药品销售金额TOP20,米内网通过对比分析该省2018年1月至今共22期排名发现,福建医院更“青睐”原研药及慢病药,有18个药品为该省药品销售金额TOP20的“常客”,其中5个药品连续“霸屏”;跟进4+7后,部分原研药在福建“受创”,信立泰、豪森等中标企业借机“上位”,实现销量、销售金额双丰收;抗癌药受益于医保谈判,提高了用药可及性,该类型药品在福建省医院放量明显。【查看详情】

2019-12-26
查看更多
热门招商企业 热门药品招商 热门医疗器械招商 热门保健品招商 热门药妆 更多>>

在线咨询

客服:

全天服务热线:18501193156

客服邮箱:yyzs3156@163.com

联系3156

联系电话:18501193156

客服QQ:2821512219749900393

3156药品代理群:13459128

3156保健品代理群:123705685

3156医疗器械代理群:179054425

3156代理商微信群:18501193156

3156提示

本网站为专业的医药招商代理平台,不出售任何药品,买药请到当地医院咨询,请不要拨打左侧电话;药品代理期间出现纠纷问题,请及时拨打投诉电话,网站将协助解决,投资有风险,合作需谨慎,谢谢合作!

关注3156

  • 小程序
  • 服务号
  • 订阅号
  • 3156APP

3156-你不可错过的选择

3156医药网是一家专业的医药招商网站,网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中国医药企业提供有效的医药招商服务,努力为医药代理商找到优秀的招商药企。

关于我们 服务 医药QQ群 诚聘英才 隐私声明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渝ICP备2024025420 号-1 beian.miit.gov.cn

Copyright©2004-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时代晟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