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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P中国启航

来源:医药经济报 http://www.3156.cn/时间:2008-09-10分类:医药行业新闻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导读

 20 世纪初,青霉素、天花疫苗、维生素等新药的发现使无数人的生命得到了拯救。但是由于对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认识不足,又致使很多人受到了无法挽回的损害甚至失去了生命。在新药发展的沉痛教训中,人们逐步认识到在一个新药上市前,必须经过科学、严密、规范的药品临床试验,以充分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这对保障人民生命健康至关重要。目前在全世界各国进行的临床试验,特别是多国多中心的药品临床试验,均以WHO和ICH的临床试验规范指导为参照标准,从而使世界的药品临床试验规范化管理进入了国际标准化时期。我国SFDA于1999年正式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标志了我国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化的开始。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的要求,自 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的新药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经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实验室进行。至今一年半过去了,GLP的实施情况如何?遇到什么困难?与国际相关的国家相比差距在哪?如何在切合本土水平的基础上,实现与国际平稳接轨?

  GLP认证强制实施

  2007年4月16日,SFDA发布了《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214号)。通知颁发了新修订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这是SFDA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认证管理工作,而正式施行的GLP认证新办法。

  本次的修订,加强了对通过认证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规定了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对人员和设施的重大变更或可能影响GLP实施的严重事件的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对已通过GLP认证的机构将实施随机检查、有因检查和3年一次的定期检查,并规定了定期检查的程序要求。本次修订还明确规定了GLP认证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申请机构应在申请前按照GLP的要求运行12个月以上,并按照GLP的要求完成申请试验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除此以外,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认证检查、审核、公告的程序和要求,并细化和完善了检查项目,提高了认证检查标准。

  据了解,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的新药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经过GLP认证的实验室进行,根据国务院今年7月份发布的《中国药品监管安全监管状况》白皮书,目前我国通过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机构已经有27家。

  

  必须提高标准

  专家指出,应该看到的是,由于我国的GLP较发达国家起步晚,有一定的差距,还需要逐步提高标准,应加快提升国内实验室水平的速度;此外,对于我国的新药研发产业来说,药品安全性研究的水平如果能够提升到国际水平,也能够凭借我国的动物资源和人力资源等优势,将我国的药品安全性研究工作扩展到国际市场上。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于明德指出,自从我国加入WTO后,全球医药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跨国药企的转移生产和委托研发日益扩大。随着上海药明康德、睿智化学、北京智元、本原正阳等一大批承接医药研发外包业务的公司迅速发展起来,他们在国内医药行业带头实践和推广了国际标准的GLP和GCP,并为中国制药业由仿制向创新的转变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

  然而,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不少GLP实验室,但与国际实现互认的还比较少。我国首批通过GLP认证的23家实验室之一的上海药物研究所安全评价研究中心负责人丁健表示,通过中国GLP与其他国家实现双边或者多边的协定,能够使中国的GLP在互相协议的过程中逐步提高标准,加快提升国内实验室水平的速度;同时,凭借我国的动物资源和人力资源等优势,获得国外安全性评价的业务。

  “目前我们同时接受海外公司和国内公司的药品安全性评价委托工作,这些药物基本上都是针对在中国市场上市的。这些药物如果要在海外尤其是欧美市场上市,都要到当地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工作,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欧美的GLP标准与中国不一致。”丁健教授表示,中国需要提高GLP标准,而合作国家也会主动协助中国来完成这一提高的过程。但是由于过去我国长期置身于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规定国际协调组织(ICH)之外,GC、PGLP的严格实施也才起步不久,目前跟ICH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异,GCP、GLP尚未完全与国际互认。有实验室负责人表示:“很多针对在中国市场上市的药物如果要在海外尤其是欧美市场上市,都要到当地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工作,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欧美的GLP标准与中国不一致。”中国需要提高GLP标准,而合作国家也会主动协助中国来完成这样一个提高的过程。

  

  国际互认呼声高涨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国家癌症研究所博士贾力在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曾表示,GLP国际协调的目的不仅仅是保证研究质量,还在于促进合理的医药科研和经济增长,必须通过合作促进全球GLP法规趋同。“两国之间在GLP方面形成双边协议十分重要,因为这一协议会对那些希望把产品销售到对方市场的公司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贾力特别强调,世界制药业的和谐有序发展尤其需要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日前GLP作为我国创新药品进一步规范和走向国际的一个重要评价指标,其国际互认日渐成为业内关注的一个焦点时,进一步强调GLP认证的规范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复旦大学药学院院长朱依谆指出,通过中国GLP与其他国家实现双边或者多边的协定,对于实验室个体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好处:第一,我国的GLP较发达国家起步晚,有一定差距,在互相协议的过程中能够逐步提高标准,加快提升国内实验室水平的速度;第二,协议达成后,能够凭借我国的动物资源和人力资源等优势,获得国外安全性评价的业务。

  而随着国内GLP认证的进一步提升和实现与国际GLP认证的互认,国内制药企业在本国认证的GLP实验室完成的药物将可以更快在国际医药市场上市,另一方面,国内实验室也能够凭借技术和成本的优势吸引更多的国外药企携带创新药物成果前来合作,进而带来更多的国际原创新药在中国同步上市。

  记者了解到,我国作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观察员,2007年已经计划申请加入OCED-GLP资料互认体系(MAD),并拟派专家参加美国、意大利等OECD成员国家的GLP检查。

  实际上早在2000年6月,国家药监局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JICA)组织的实施协议调查团签订了国家药物安全评价监测中心中日友好技术合作项目协议。这一以国际合作形式开展的官方GLP交流当时受到业界热烈欢迎,并被认为是中国药物非临床安全评价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采纳的一种发展模式。这种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甚至直接邀请国外实验室队伍的策略,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让中国自己的GLP迈向国际化。

 20 世纪初,青霉素、天花疫苗、维生素等新药的发现使无数人的生命得到了拯救。但是由于对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认识不足,又致使很多人受到了无法挽回的损害甚至失去了生命。在新药发展的沉痛教训中,人们逐步认识到在一个新药上市前,必须经过科学、严密、规范的药品临床试验,以充分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这对保障人民生命健康至关重要。目前在全世界各国进行的临床试验,特别是多国多中心的药品临床试验,均以WHO和ICH的临床试验规范指导为参照标准,从而使世界的药品临床试验规范化管理进入了国际标准化时期。我国SFDA于1999年正式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标志了我国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化的开始。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的要求,自 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的新药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经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实验室进行。至今一年半过去了,GLP的实施情况如何?遇到什么困难?与国际相关的国家相比差距在哪?如何在切合本土水平的基础上,实现与国际平稳接轨?

  GLP认证强制实施

  2007年4月16日,SFDA发布了《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214号)。通知颁发了新修订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这是SFDA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认证管理工作,而正式施行的GLP认证新办法。

  本次的修订,加强了对通过认证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规定了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对人员和设施的重大变更或可能影响GLP实施的严重事件的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对已通过GLP认证的机构将实施随机检查、有因检查和3年一次的定期检查,并规定了定期检查的程序要求。本次修订还明确规定了GLP认证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申请机构应在申请前按照GLP的要求运行12个月以上,并按照GLP的要求完成申请试验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除此以外,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认证检查、审核、公告的程序和要求,并细化和完善了检查项目,提高了认证检查标准。

  据了解,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的新药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经过GLP认证的实验室进行,根据国务院今年7月份发布的《中国药品监管安全监管状况》白皮书,目前我国通过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机构已经有27家。

  

  必须提高标准

  专家指出,应该看到的是,由于我国的GLP较发达国家起步晚,有一定的差距,还需要逐步提高标准,应加快提升国内实验室水平的速度;此外,对于我国的新药研发产业来说,药品安全性研究的水平如果能够提升到国际水平,也能够凭借我国的动物资源和人力资源等优势,将我国的药品安全性研究工作扩展到国际市场上。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于明德指出,自从我国加入WTO后,全球医药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跨国药企的转移生产和委托研发日益扩大。随着上海药明康德、睿智化学、北京智元、本原正阳等一大批承接医药研发外包业务的公司迅速发展起来,他们在国内医药行业带头实践和推广了国际标准的GLP和GCP,并为中国制药业由仿制向创新的转变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

  然而,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不少GLP实验室,但与国际实现互认的还比较少。我国首批通过GLP认证的23家实验室之一的上海药物研究所安全评价研究中心负责人丁健表示,通过中国GLP与其他国家实现双边或者多边的协定,能够使中国的GLP在互相协议的过程中逐步提高标准,加快提升国内实验室水平的速度;同时,凭借我国的动物资源和人力资源等优势,获得国外安全性评价的业务。

  “目前我们同时接受海外公司和国内公司的药品安全性评价委托工作,这些药物基本上都是针对在中国市场上市的。这些药物如果要在海外尤其是欧美市场上市,都要到当地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工作,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欧美的GLP标准与中国不一致。”丁健教授表示,中国需要提高GLP标准,而合作国家也会主动协助中国来完成这一提高的过程。但是由于过去我国长期置身于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规定国际协调组织(ICH)之外,GC、PGLP的严格实施也才起步不久,目前跟ICH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异,GCP、GLP尚未完全与国际互认。有实验室负责人表示:“很多针对在中国市场上市的药物如果要在海外尤其是欧美市场上市,都要到当地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工作,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欧美的GLP标准与中国不一致。”中国需要提高GLP标准,而合作国家也会主动协助中国来完成这样一个提高的过程。

  

  国际互认呼声高涨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国家癌症研究所博士贾力在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曾表示,GLP国际协调的目的不仅仅是保证研究质量,还在于促进合理的医药科研和经济增长,必须通过合作促进全球GLP法规趋同。“两国之间在GLP方面形成双边协议十分重要,因为这一协议会对那些希望把产品销售到对方市场的公司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贾力特别强调,世界制药业的和谐有序发展尤其需要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日前GLP作为我国创新药品进一步规范和走向国际的一个重要评价指标,其国际互认日渐成为业内关注的一个焦点时,进一步强调GLP认证的规范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复旦大学药学院院长朱依谆指出,通过中国GLP与其他国家实现双边或者多边的协定,对于实验室个体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好处:第一,我国的GLP较发达国家起步晚,有一定差距,在互相协议的过程中能够逐步提高标准,加快提升国内实验室水平的速度;第二,协议达成后,能够凭借我国的动物资源和人力资源等优势,获得国外安全性评价的业务。

  而随着国内GLP认证的进一步提升和实现与国际GLP认证的互认,国内制药企业在本国认证的GLP实验室完成的药物将可以更快在国际医药市场上市,另一方面,国内实验室也能够凭借技术和成本的优势吸引更多的国外药企携带创新药物成果前来合作,进而带来更多的国际原创新药在中国同步上市。

  记者了解到,我国作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观察员,2007年已经计划申请加入OCED-GLP资料互认体系(MAD),并拟派专家参加美国、意大利等OECD成员国家的GLP检查。

  实际上早在2000年6月,国家药监局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JICA)组织的实施协议调查团签订了国家药物安全评价监测中心中日友好技术合作项目协议。这一以国际合作形式开展的官方GLP交流当时受到业界热烈欢迎,并被认为是中国药物非临床安全评价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采纳的一种发展模式。这种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甚至直接邀请国外实验室队伍的策略,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让中国自己的GLP迈向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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