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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民事索赔案一审宣判

来源:http://www.3156.cn/ 医药经济报时间:2008-07-02分类:医药市场分析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导读

6月26日,备受关注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下称“齐二药”)假药案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本案刑事部分一审宣判相关报道见5月2日本版)。法院判定齐二药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下称“中山三院”)、广州金衡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11名假药受害人或家属经济损失3,128,247.46元,精神损失费38,000元。

  

  赔偿责任确定

  “齐二药”假药案始于2006年4月,中山三院使用了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65名使用该药品的患者中部分出现肾衰竭症状,其中10余名患者死亡,1名患者病情加重。同年5月,“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被认定为假药,在全国范围内被紧急查封。

  案发后,事件受害人及家属先后向亮菌甲素注射液的制造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提起11宗民事赔偿诉讼,总索赔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由于案情复杂,法院2次申请延长审限。

  6月26日上午,法院当庭宣读了11份判决书。其中明确了该案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关于医院是药品的销售者还是使用者的界定,法庭认为,医院虽然非一般的药品经营单位,但由于在购进药品价格与给患者用药所收费用间有明显差价,也被认定为药品销售者。

  其次,医院和销售商在本案中虽然没有过错,但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产品质量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者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法庭认为,根据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省内外专家组的鉴定意见,本案6名受害人的死亡与使用假药密切相关;2名受害人无确切证据显示其病情加重与假药有关;3名受害人则并未出现假药中毒的临床表现。

  法庭综上认为,本案4名被告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齐二药作为生产假药的责任人,应为赔偿责任的最终承受者,医院和2家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齐二药享有追偿权;对患者死亡与使用假药有密切联系的受害人,各被告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对其他受害人,被告应赔偿其损失的60%。据悉,中山三院当庭表示上诉。

  在此之前,“齐二药”假药案中的相关责任人已先后获刑。齐二药副总经理朱传华、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副总经理郭兴平、总经理尹家德已在今年4月29日分别被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4?7年不等有期徒刑。而另一主犯王桂平,5月23日被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等三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间呼吁惩罚性赔偿机制

  作为国内首起药害维权的案件,本案无论从适用法律还是赔偿原则上,都无先例可参照,故其判决依据和结果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照意义。

  鉴于此,从一开始,原告律师就试图引入“惩罚性赔偿”概念。并于2006年5月31日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以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对人身安全有特别影响的制造者应该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现行法律已有此理念,但相关赔偿范围过于狭窄,不具备足够的威慑作用。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齐二药这样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的假药生产者,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措施,大大提高其违法成本,才能以儆效尤。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陈北元在法院宣判后当天接受《医药经济报》记者采访时评价,法院基本全部采纳了原告律师关于适用法律的意见。同时,判决也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依据现有标准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赔偿。“法院在精神损失赔偿上按照现有规定的上限给予赔偿,可以看作是对我们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的一种回应。”

  不过他也表示,现行法律对药害受害人权利的保护仍不充分,并不能给予受害人和社会足够和恰当的抚慰,亦不能有效遏制大规模药品质量侵权行为的发生。

  因此他呼吁,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同时,相关部门应尽快将《药品安全法》的制定纳入立法规划。同时建议在《药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药害事件受害人集团诉讼制度以及药害事件公共赔偿基金制度等。这样可以“鼓励受害人通过诉讼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功能,并且可以弥补行政监管效力不足的情况”。

6月26日,备受关注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下称“齐二药”)假药案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本案刑事部分一审宣判相关报道见5月2日本版)。法院判定齐二药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下称“中山三院”)、广州金衡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11名假药受害人或家属经济损失3,128,247.46元,精神损失费38,000元。

  

  赔偿责任确定

  “齐二药”假药案始于2006年4月,中山三院使用了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65名使用该药品的患者中部分出现肾衰竭症状,其中10余名患者死亡,1名患者病情加重。同年5月,“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被认定为假药,在全国范围内被紧急查封。

  案发后,事件受害人及家属先后向亮菌甲素注射液的制造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提起11宗民事赔偿诉讼,总索赔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由于案情复杂,法院2次申请延长审限。

  6月26日上午,法院当庭宣读了11份判决书。其中明确了该案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关于医院是药品的销售者还是使用者的界定,法庭认为,医院虽然非一般的药品经营单位,但由于在购进药品价格与给患者用药所收费用间有明显差价,也被认定为药品销售者。

  其次,医院和销售商在本案中虽然没有过错,但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产品质量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者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法庭认为,根据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省内外专家组的鉴定意见,本案6名受害人的死亡与使用假药密切相关;2名受害人无确切证据显示其病情加重与假药有关;3名受害人则并未出现假药中毒的临床表现。

  法庭综上认为,本案4名被告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齐二药作为生产假药的责任人,应为赔偿责任的最终承受者,医院和2家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齐二药享有追偿权;对患者死亡与使用假药有密切联系的受害人,各被告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对其他受害人,被告应赔偿其损失的60%。据悉,中山三院当庭表示上诉。

  在此之前,“齐二药”假药案中的相关责任人已先后获刑。齐二药副总经理朱传华、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副总经理郭兴平、总经理尹家德已在今年4月29日分别被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4?7年不等有期徒刑。而另一主犯王桂平,5月23日被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等三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间呼吁惩罚性赔偿机制

  作为国内首起药害维权的案件,本案无论从适用法律还是赔偿原则上,都无先例可参照,故其判决依据和结果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照意义。

  鉴于此,从一开始,原告律师就试图引入“惩罚性赔偿”概念。并于2006年5月31日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以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对人身安全有特别影响的制造者应该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现行法律已有此理念,但相关赔偿范围过于狭窄,不具备足够的威慑作用。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齐二药这样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的假药生产者,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措施,大大提高其违法成本,才能以儆效尤。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陈北元在法院宣判后当天接受《医药经济报》记者采访时评价,法院基本全部采纳了原告律师关于适用法律的意见。同时,判决也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依据现有标准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赔偿。“法院在精神损失赔偿上按照现有规定的上限给予赔偿,可以看作是对我们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的一种回应。”

  不过他也表示,现行法律对药害受害人权利的保护仍不充分,并不能给予受害人和社会足够和恰当的抚慰,亦不能有效遏制大规模药品质量侵权行为的发生。

  因此他呼吁,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同时,相关部门应尽快将《药品安全法》的制定纳入立法规划。同时建议在《药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药害事件受害人集团诉讼制度以及药害事件公共赔偿基金制度等。这样可以“鼓励受害人通过诉讼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功能,并且可以弥补行政监管效力不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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