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隐形眼镜经营合法化
来源:全国药品网时间:2012-07-05分类:医药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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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视患者的增多,佩戴隐形眼镜成了一种时尚的追求,特别是越来越多的美瞳隐形眼镜的出现,更让人们经此为美。但是有些隐形眼镜经营者为赚取消费者的钱而不顾人们的眼睛健康出售劣质美瞳。为此,国家规定隐形眼镜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者,不得生产和经营隐形眼镜类产品。
随着近视患者的增多,佩戴隐形眼镜成了一种时尚的追求,特别是越来越多的美瞳隐形眼镜的出现,更让人们经此为美。但是有些隐形眼镜经营者为赚取消费者的钱而不顾人们的眼睛健康出售劣质美瞳。为此,国家规定隐形眼镜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者,不得生产和经营隐形眼镜类产品。
日前,网友“小蛮2”在浏阳论坛发帖称:“戴了一段时间的美瞳,最近有些红肿,不知道是不是买到劣质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具有装饰作用的平光角膜接触镜(俗称美瞳)就已被列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的,不得生产和经营该类产品。
市食药监局提醒,隐形眼镜属于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法经营,经营的产品应当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从合法渠道购进。隐形眼镜的配置和正确佩戴需引起消费者的重视。
隐形眼镜验配除了验光,还要对角膜直径、眼压等进行检测,判断患者眼球适合的镜片型号,初次佩戴者最好在佩戴后一周和一个月分别进行一次复查。这样才能保障用户的眼睛健康,而且还可以杜绝一些非法商家进行隐形眼镜经营。有利于提高消费环境,为用户带来良好的隐形眼镜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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