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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发文明确实行药品采购二次议价!业内专家:“议价”必须与“二次”划清界限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8-02-01分类:医药行业新闻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导读

实际上,2017年9月,全国全面推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医疗机构二次议价渐成趋势。从地方层面看,除郑州、安徽外,福建、浙江、陕西、河南、湖北、重庆、上海、湖南、宁夏等省份都有 “二次议价”的影子。

郑州市卫计委官网近日将《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遴选郑州市属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挂网,其在总体要求中明确“遴选若干实力强、服务好、重信誉的药品配送企业,实行药品采购二次议价,严格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

至此,从2017年7月份开始就传出的郑州市市属医疗机构要遴选商业配送公司的消息终于靴子落地。业内对比分析指出,与之前传出消息不同的是,二次议价与“两票制”直接与商业公司的遴选放在一起。

少有文件公开明确二次议价

除郑州外,记者注意到,2017年11月14日,安徽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采购管理的通知。通知同样提到严格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及“两票制”有关规定,并提出省属医院及其他三级医院要梳理分析本单位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季度对本单位使用金额排名前10位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预警管理,及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也可开展药品采购价格谈判。似乎同样也默认了在一定范围内,三级医院有权进行二次议价。

“对二次议价及指定配送,正式发文的也就福建安徽几个省。”采访中,浙江的一位研究人士对记者表示。

实际上,2017年9月,全国全面推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医疗机构二次议价渐成趋势。从地方层面看,除郑州、安徽外,福建、浙江、陕西、河南、湖北、重庆、上海、湖南、宁夏等省份都有 “二次议价”的影子。

对商业企业而言,其营收受到两票制、降低药占比、招标降价和二次议价的深远影响。但总体上,二次议价对商业企业收入的影响仍需观察,需结合议价范围和幅度来看。

在与记者连线中,有行业人士直指二次议价弊端:医院在药品招投标依法产生中标价后的二次议价,以及由政府部门代替药品生产企业和医院这药品购销双方指定药品的配送企业,是当前药品采购中的两件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典型事例,并且是执行多年的习惯成自然的事例,一直受到业界诟病,但由于巨大利益的诱惑,一直没能得到纠正。

不过,由于国务院及各相关部门对二次议价的反对,以及政府部门指定配送商的明显越俎代庖,还很少有政府部门正式行文公开做这两件事。郑州市公开这样的做法,明显有所不妥。但类似地区这样的做法,可能会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制止和追究。例如,2017年4月国家发改委对深圳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点名并要求整改。

“议价”须与“二次”划界限

记者注意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的规定,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在国家政策文件层面“禁止医院采购药品二次议价”的“禁令”打开了。

这些观点认为:医院是采购主体,有议价的资格和权力,不应被动接受政府机构主持的集中采购招投标的中标价格;医院在采购过程中有能力把实际采购价格再次降下来,这和招投标竞争降价的方向是一致的;此外,议价后差价可以直接留在医院,也可以上缴财政,再以奖励或补偿等方式返还医院,这既与回扣贿赂划清了界限,也弥补了医院经费的不足。

浙江省浙商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郭泰鸿认为,凡是赞成二次议价的观点,基本上都是着眼于“议价”而非“二次”。虽然这些道理无可厚非,也体现了议价的价值,但问题在于,如果其前提是二次议价,即是推翻了受法律保护的招投标确定的中标价,又以议价的方式再次确定价格。

郭泰鸿强调,应尊重招投标形成的中标价,或者可以采用议价的方式,但必须与“二次”划清界限。

而针对各地二次议价较乱、议价规则不统一、强制性降价较普遍等现象,近日有专家透露,国家卫计委将出手整顿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职能。

“减少药品采购过程中的行政干预,着重发挥集采平台信息传递、交易监管和第三方服务作用。”据悉,国家卫计委将在近期发布“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采”的规范性政策,方案已基本确定,正在向相关部委、协会和重点企业征求意见。

上述规范性政策源于药品集中采购在各省陆续实施两年来,医药行业的集中意见“上书”。 根据行业反映,国家卫计委拟在规范性文件中约束二次议价——“不建议各地医疗机构分散议价,不鼓励基层医疗机构点对点议价。”

(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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