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重庆之后,又一省规定国内总代不视为生产企业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7-12-07分类:医药行业新闻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但随着国家版政策的出台,对于生产企业的界定有着严格的要求,某些省份不仅有唯一性的要求,甚至细化到控股比例要求到50%以上。
今日(12月6日),云南卫计委发布通知,暂停执行《云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云卫药政发〔2017〕2号)中关于“境内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条款。
试行方案中原关于两票制界定的条款如下: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在销售本企业药品时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全资(控股)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云南暂停了该条款的实施,意味着在两票制背景下,国内总代理在云南不能视为生产企业,这也是继重庆之后,第二个省对此政策进行修改。目前,将国内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的省份仅剩广西,不知该自治区是否会步入后程?我们认为在两票制全国同步趋严的背景下,修改或暂停该条款将是大概率事件。因此,厂商在制定两票制政策的应对策略时,一定不能掉以轻心,要以最严的方式来看待。
此前,安徽在界定生产企业时,对其及集团内下属的商业公司未要求「全国唯一」,导致一些厂家以为全国亦如此,于是纷纷到各省注册、收购或控股当地的商业公司以解决渠道问题。
但随着国家版政策的出台,对于生产企业的界定有着严格的要求,某些省份不仅有唯一性的要求,甚至细化到控股比例要求到50%以上。之后,安徽、重庆,加上此次云南修改或暂停某些条款,向国家版政策要求靠拢,体现了两票制的推行只会越来越严而不会出现「放水」的趋势。
此外,还需提醒业界的一点是,两票制中对于差价率的要求至今仍未有量化的规定,究竟什么是「合理的加价水平」?这个问题将是影响两票制走向的一大关键。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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