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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药品招标政策大盘点:招标渐入迷人眼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5-12-31分类:招标新闻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导读

2015年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新意频出,各省药品招标渐入迷人眼,太多的药品集中采购关键词涌入脑海,不禁令人浮想联翩……

3156医药网讯 2015年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新意频出,各省药品招标渐入迷人眼,太多的药品集中采购关键词涌入脑海,不禁令人浮想联翩。

关键点1:异地联合谈判采购

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涉及谈判类药品的内容是这样表述的:“凡是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内的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按照国家谈判方案执行。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外的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参考国家谈判方案(或办法),自治区另行制订谈判方案。鼓励自治区-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结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探索形成适应医保支付政策的区域采购价格。”

无独有偶,进入12月中旬,两个看似八竿子打不着的医改试点城市福建三明与内蒙古乌海,通过协议的方式,正式签署药品及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联合限价采购协议,开展“以量换价、量价挂钩”,两市可优先采购对方同质价低的药品和耗材。

其实,早在今年四季度,就有传闻称,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计划组织全国跨区域省际联合体谈判,基本思路是暂以几个省份以就近原则组成区域联合体,由联合体的牵头省份负责召集相关省份研究制订谈判规则,牵头承担具体谈判。

对于上述现象,相信国家有关部门是乐观其成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切实做好本地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地方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总体思路中明确的“四个有利于”原则,探索跨区域联合采购的多种形式。

虽然异地联合谈判采购目前只是星星点点,但成功模式一旦如同电影《寻龙诀》中的“彼岸花”被复制开启,那么,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关键点2:省级入围取代中标

今年多省集中采购文件公布,其中关于“在省级中标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市级医疗机构进行价格谈判”这一条,令许多企业一片哗然,甚至有药企投标同仁认为,这是典型的二次议价。

笔者认为:二次议价,是在省级中标的基础上,是在当时相关背景政策要求的前提下,部分省市的医疗机构逆政策而行,通过扣率的方式,对省级中标价的再一次打压,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7号文和70号文公布前,各省招标模式往往为省级中标,相关政策要求各地市及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二次议价。

7号文及70号文正式公布后,各省招标普遍转换思路,由原来的省级中标转换为省级入围。今年多省(江苏、福建、江西等省)的集中采购文件,并没有出现“省级中标”的字眼,出现的是省级“评审入围”“确定入围”“限价挂网”“直接挂网”,在此基础上,由各联合体或医疗机构,再次开展带量采购。

这种做法也能理解,与其在省级中标价基础上,各地或明或暗开展二次议价被炮轰,不如光明正大地在省级入围前提下开展价格谈判。因此,市级医疗机构组织开展价格谈判,从正统的文字角度理解,应该是在省级入围的基础上第二次价格谈判,而非二次议价。

关键点3:采购目录“为用而采”

应该说,过去几年的省级招标采购,无论是省级招标还是县级招标,在采购目录方面,往往遵循“企业申报什么,招标基本招什么,中标后医院根据临床实际再用什么”的思路,因此,过去的招标采购目录五花八门,各种冷门的剂型、规格层出不穷,非医保药品高价挂网中标也是正常现象。

但根据7号文要求,编制产品的分类、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将是各省招标的重要工作。各地的目录会依据国家基药目录、医保报销目录、基药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制定。这就意味着,新一轮采购目录的制定模式,将遵循“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申报什么,招标评审专家委员会遴选什么,招标基本就招什么”的原则。以新一轮福建招标方案为例,在采购目录的制定上,“各级医疗机构按‘为用而采’的原则申报采购目录,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按需而设’的原则及相关办法遴选,确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在国家最新政策中,“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无疑是采购目录缩减的大背景,省级制定目录后,在招标的时候对目录内的药品严格控制,设置相对较少的竞价组,以增强竞争、降低药价,或者采用省级联合采购的办法压低药价则是大势所趋。

关键点4:地方保护屡禁不止

对于各省级招标来说,地方保护其实是个老生常弹。虽然近年来国家屡次下发相关文件,要求破除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地方保护,但受限于各省经济发展需求,相关省份招标方案地方保护的条款屡禁不止。

西北某省最新的招标采购方案,在技术标评审项的赋分中,“销售金额及社会责任赋分项上备注了‘获得该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等称号或连续三年为地方纳税累积在5000万以上的企业’,得3分。”该省名牌药品纳入第一质量层次,技术标评审中赋予16分的分值。此外,省内设置生产线的还可以得6分。

华东某省2014年招标方案中,“竞价药品组中无本省投标人中标的,增加同评审组中一名经济技术标得分最高的本省投标人为拟中标人,中标价为同组最低价,不占中标名额。基础大输液增加1~2名经济技术标得分最高的本省企业中标,中标价为同组最低价,不占中标名额”。

有观点认为,地方保护是药品招标的一个地域特色,就像香烟、啤酒等快速消费品,对地方企业进行适当保护是合理的。

更多的企业认为,地方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当地经济发展,这一点大家都能够理解。但地方保护过于盛行,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正义,破除地方保护,才有利于企业间良性竞争,才能维护好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

关键点5:药价联动透明裸奔

2015年10月22日,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下简称“药管平台”)网站正式上线开通,药管平台将集中展示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诚信记录等,是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的重要信息窗口。未来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国家招标定点生产等重要信息都将第一时间在该网站发布。

就在药管平台上线开通不久,一份《关于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微信圈内流传。主要内容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11月底必须完成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各省平台要在10月底前实现与国家药管平台互联互通,并采用全国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编码和药品基本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

这对广大药企的药品中标价格意味着什么?没有最低,只有更低。以往“只做几个县、只做几个区、只做一个市不会影响大片江山”的思路已经行不通了,药管平台的上线,基本意味着所有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将会逐步、循序渐进地纳入监控。

与此同时,各省(市)中标价左右联动已成趋势。目前,上海、福建、湖北、天津、浙江、北京等地已经对中标价联动下发了相关方案和要求。在北京,药品阳光采购(西药部分)全国最低中标价取值范围为:全国各省级(含北京)正在执行的药品集中采购(不含低价药)中标价格,同时参考总后卫生部和全军统筹的价格。广东、重庆等通过药品交易所方式形成的交易价格,暂不纳入本次全国最低中标价的取值范围;各省已公布中标结果但未正式执行的暂不纳入取值范围。

北京的取值范围还算柔和,福建招标则不管什么军标、药交所、试点市,只要有全国最低价,必须如实上报,否则就对外公示、走“举报”路线。每一次的“最低”其实还是小意思,每一次的“更低”势必将牵动每个药企的神经末梢。无论如何,从上到下,从左到右,药价的透明化、公开化、信息化已成定局。

关键点6:药价改革监管趋严

5月全国药价改革后,据有关消息,国家发改委已制定一批重点监测品种,预计480个,涉及千家药企。7月,《关于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微信圈广泛流传,与之前的内容相比,最大变化在于监测对象由480个品种变为270个,并且做出监测遴选依据、范围及数据来源等相关情况介绍,重点监控领域为专利、独家产品、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次高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药品。

同时,价格主管部门高调介入药品集中采购领域。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函,建议安徽省责令蚌埠市卫计委改正相关行为,并对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总体上予以清理规范。时隔2个多月,国家发改委再度发文,对四川和浙江两省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存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下半年以来,各地物价部门力求从重、从严约束药品市场交易行为,多省先后通过组织药商开展药品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发布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以及启动定期药品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等活动,对医疗机构、配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血站、疾控中心、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关键点7:试点城市自行招标

今年7号文明确要求“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纵观各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方案),多数省级集中采购文件(广西、四川等)将10%作为一道“明显低于”的红线,湖北集中采购征求意见稿则将5%作为一道衡量标准。最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福建,2015福建新一轮招标方案(修订版)明确要求,“除低价药外,其他药品的入围价不得高于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和福建省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入围价格如明显高于本企业同品规标外市场(据了解,标外市场极有可能是指广东、重庆以及福建三明)价格,企业应及时向省药采中心报告、并做出价格调整;倘若不及时申报调整的、被省药采中心发现并查实的,将经省药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取消其入围资格。”而到了公开招标采购药品及直接挂网药品进行报价公示的时候,“明显高于”的字眼已经从相关通知中彻底消失。

再看试点城市招标情况。2015年,各试点城市招标情况堪称风风火火,攻势凌厉:从年初开始,安徽率先在“省级招标、确定医保支付价”基础上,把16个地市和十几家省级医院组成17个带量采购单元,通过带量采购,下调药品的价格。浙江宁波则对共同体抗微生物药品等药品开展集中采购。此外,浙江杭州、温州,江西新余等地也不约而同地对目前使用的临床品种开展集中采购及议价工作。预计2016年,试点城市开展集中采购将会呈现蔓延趋势。

关键点8:带量采购迷幻成疑

近期,素以激进著称的某省招标对带量采购做了脱胎换骨、脑洞大开的解释:带量采购,这个“量”,指的是药品的覆盖面,即覆盖的区域,至于医疗机构能卖多少药品,这个要看实际情况。“以覆盖面促量采购”的解释与大家印象中的带量采购差了十万八千里。

带量采购的根本是强化“量”的重要性,希翼通过“量”的带动,换取“价”的空间。“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源于上海市闵行区,其“一品一规一厂一配送”的药品集采模式后来被安徽重点参考,通过方案设计,逐渐形成“一品三剂型两规格”的基药带量采购思路。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在“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总体思路”中,明确提出了“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随着7号文和70号文的下发,“带量采购”再一次被重点落实。可反观近几年的“带量采购”现状,除了上海实质性地启动了第一批带量采购工作,就是以月月竞价著称的广东,在竞价品种带量采购工作方面,也有着不少无奈:每次报价前,医疗机构公布报量,然后企业报价,但关键点是,这个采购量是否有动力发起?是否有监督执行?又是否有实质性的约束奖惩?

迷幻成疑的带量采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点9:价格谈判迟滞难产

70号文要求,谈判采购药品,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公开透明、试点起步,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联动。2015年,国家将启动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谈判试点,方案另行制订”。但半年过去了,哪些品种会被纳入谈判目录?什么时候开始谈?如何谈?谈成什么样的结果?官方至今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由于“中央军”没有启动价格谈判,各地方的“整编师”也就无从谈起。于是,各省的集中采购文件涉及此类事项,更多的是观望与等待:

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办[2015]142号):“对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等缺乏竞争性的药品,执行国家谈判结果。”

又如《2015年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公告》:“谈判采购药品。积极支持国家对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实行谈判采购,医院按照国家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再如《山西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按全国统一部署建立公开透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实行政府主导,采用多方参与、公开透明、试点起步、国家和省级联动、省际联合等方式,谈判结果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如果进入国家谈判目录,那么,不可避免的,需要与医保支付环节挂钩。而降价的大旗怎么挥舞才有份量、有质量,如何确保不是单纯降价?这确实是个两难的问题。更多药品招标信息,请关注3156医药网。


(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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