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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增补药物”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9-10-10分类:医药行业新闻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导读

截止目前为止,累积有18省市明确不再增补基药,其中12省市明确不再增补并废止原增补目录,6省市明确不再增补但未明确原增补目录处理方式,其他5省明确可增补民族药

10月8日,陕西省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全省将统一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增补药物”不在按基本药物管理。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基本药物全部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开展采购工作,及时更新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基本药物属性标识,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采购。


据统计,截止目前为止,累积有18省市明确不再增补基药,其中12省市明确不再增补并废止原增补目录,6省市明确不再增补但未明确原增补目录处理方式,其他5省明确可增补民族药。甘肃沿用原增补目录中民族药,青海明确增补100种藏成药,原增补目录废止、云南增补少量民族药、广西不再增补,民族药除外,内蒙古将蒙药纳入基本药物检测管理。


以下为通知原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采购、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落实,逐步缓解“看病贵”问题,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管理


1.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省增补药物”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基本药物全部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开展采购工作,及时更新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基本药物属性标识,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对照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综合药品临床需求、标准变化和新上市等情况,及时做好本单位常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医联体要完善内部药品配备和使用管理规范,保障用药品种与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双向转诊服务相衔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强化配备使用管理。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分类别合理制定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院内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发挥医院药师的用药指导和审核监督作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处方点评重要内容,并与绩效考核挂钩。加大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3.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我省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基层医疗机构考核结果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城市和县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考核和绩效内容。医疗机构要科学设置基本药物使用指标,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医疗成本控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实施临床使用监测。完善信息化监管模式,加强临床使用监测,建立健全我省药品使用监测系统,逐步构建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体系并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制定评价指标,编制评价工作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药学科室积极参与。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提升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水平


1.提高药品供给能力。积极引导医药行业研发创新,鼓励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开展新药和首仿药研发,推进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及时准确掌握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现状,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加强跟踪,及时纳入我省储备基地进行管理,探索通过市场撮合、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等多渠道、多方式,保障基本药物的临床供应。(省药监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作用,落实分类采购管理,引导形成合理价格,科学合理组织集中采购工作,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继续推进省际联盟、区域采购联合体、跨区域专科医院联合采购等形式,以量换价,推动药品价格合理下降,推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生产企业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以及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追究涉事企业违约责任,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记录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推进药品流通行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3.加强短缺预警应对。健全我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体系,实现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规范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发挥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作用,分析研判药品短缺品种,制定短缺清单,完善省级储备基地建设,通过多部门的政策统筹、协作配合、有效联动,努力缓解临床必需药品的短缺问题。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探索建立军地短缺药品沟通机制,加强短缺急需药品军地协调沟通。支持军队医疗单位纳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药监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和降费措施


1.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建立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基本药物目录内符合条件的治疗性药品按程序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药品报销目录。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发挥基本药物在降低药费、合理使用方面的作用。(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2.有效降低患者负担。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切实降低患者费用负担。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保证药效的前提下,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探索通过多途径资金来源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提升基本药物质量安全水平


1.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家抽检计划,制定我省基本药物抽检工作方案,定期向社会发布质量公告和查处结果。加大对基本药物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建立企业诚信记录和违法违规退出机制,落实生产企业上市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监测和收集,不断强化药品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鼓励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支持我省企业对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开展一致性评价,推动企业研发中心、省级技术机构、临床试验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加大人才引进和研发建设力度,鼓励药品集中采购部门优先采购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并明确标识。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紧紧围绕“健康陕西”建设,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要建立联席会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导评估。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纳入医改考核督导评估范围。开展第三方评估,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对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不力的部门、医疗机构进行通报和约谈。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有效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保障群众用药需求,并探索好的经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三)做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引导宣传,改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陕西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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