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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专项整治来了!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8-04-10分类:医药行业新闻 手机访问 扫一扫,发送至微信

导读

此次专项整治为期半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包括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4月1日至4月15日);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

昨日(4月9日),甘肃省定西市药监局发布通知,印发《定西市药品化妆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篡改伪造药品储运温湿度数据以及化妆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索证索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专项整治为期半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包括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4月1日至4月15日);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整治阶段(2018年5月1日至9月15日);督查阶段(2018年6月1日至 9月30日):总结阶段(2018年9月16日至 9月26日)。


方案提出,对专项整治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对符合撤销GSP证书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形的,按照管辖权限,及时依法依规撤证或吊证;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两票制”规定的,应当及时查处,并通报药品采购机构;对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部门;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增值税票据造假的,一律移交税务部门。另外,根据国家食药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要求,对从事违法行为的企业,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本次整治内容有以下六方面:


 (一)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


以药品批发为重点环节,以终止妊娠药品、疫苗、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以及治疗心血管病和糖尿病等进口药品为重点品种,重点整治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经营行为无法追溯;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购销药品证、票、账、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不按药品特性储存和运输等突出问题。严厉查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后,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二)基层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以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以小型医疗机构、个体诊所、零售药店等为重点单位,以冷链管理药品、注射剂、疫苗以及麻精药品等高风险品种为重点品种,以购进、储存、运输和分类管理等为重点环节,开展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零售药店重点整治非法回收药品并销售;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购进、销售假劣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并销售;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未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小型医疗机构及个体诊所重点整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未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使用假劣药品、过期药品。对无证诊所使用的药品,重点核查药品来源,严厉查处供药单位和个人。


 (三)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


严格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溯源制,落实索证索票索报告管理。重点整治私制滥切、分包装贴签以及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硫磺过度熏蒸、以次充好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非法渠道购销、非法分包装、经营使用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不按规定索取合法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书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中药饮片装斗、养护、储存等行为。监督各级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采购、储存、使用等行为,严厉查处从非法渠道采购中药饮片、擅自加工药材冒充中药饮片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开展“两票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按照《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甘医改办发〔2017〕12号)的要求,对药品批发企业执行“两票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主动向供货方索要发票;药品批发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除提供本企业销售发票外,同时出具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的药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五)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专项整治。


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的执业药师、疫苗专职质量管理员等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使用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兼职,是否存在“挂证”,是否具备履职能力;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药学技术人员是否在岗,药学技术人员未在岗履职时是否摆放不在岗提示牌以及处方药销售情况。


 (六)开展化妆品索证索票专项整治。


以美容美发场所、化妆品批发市场、化妆品专卖店、商场超市等为重点场所,以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儿童化妆品为重点品种,监督化妆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检查是否建立台账,化妆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夸大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自制化妆品、经营违法违规产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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